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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二, 4月 24, 2012

自身的保障---法律小常識

這篇是一位師姊傳給安麗的信息
希望粉絲們看了之後有所幫助
因為這些是新聞常出現的話題

一、錢借給別人 ,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.....
借錢給別人錢的時候 ,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,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,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,那要寫什麼...?

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,寫成"保管條"請對方代為保管 ,特別要註明 "歸還日 期 ",最好還有 2個証人

 這樣期滿後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,哈 !!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,請警方提起公訴因為他以經犯了"侵佔罪 ".......
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,打官司,還拿不到錢哦 !!

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,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,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.

二、被誤認偷竊 ,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
 消費者意識抬頭,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。
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 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,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。

 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,以婉轉的態度處理,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。

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,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,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,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,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,無故啟動。

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,還被當小偷盤查,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,事後向消基會投訴,往往只獲「道歉」。

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,據理力爭下,獲得業者 「懲罰性」的賠償。

 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,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,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,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,指責他們偷竊,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、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。

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,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,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「沒事了,你們可以走了」令消費者不滿,向主管抗議,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,表示將予處理,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,告到消基會,要求業者按照店規「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」計算,以一萬九千九百元
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,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。

 業者自知理虧,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。

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,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,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,更無權私自搜身,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,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,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。

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,因店員未予消磁,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。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,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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